广东省清远监狱心理工作中心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推进监狱心理矫治工作,提高教育改造质量,根据司法部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》(司法部令第79号)和有关法规,结合我狱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心理工作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(心矫)负责。工作人员包括矫正与刑务办公室(心矫)全体成员与我狱获得心理咨询员资格证的人员。
第三条 心理工作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心理科学理论和方法,通过心理测量、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方式,消除服刑人员不良情绪和心理疾患,提升心理健康水平,促使思想转化,维护狱内安全稳定。
第四条 心理工作中心的咨询员实行轮流值班制,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(心矫)统一安排,统一管理。
第五条 心理工作中心开展咨询的形式包括视频咨询、门诊咨询、团体咨询及书信咨询等。
第六条 门诊咨询实行逐级审批制。需要咨询的罪犯向监区提出申请,由监区教育领导审核报矫正与刑务办公室(心矫)审批后,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咨询。
第七条 心理工作中心的所有物资按照国有资产的规定进行管理,统一造册,定期清点。
第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时,必须将门窗关好,检查电脑、音像等器材是否关闭。
第九条 非本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动用中心的各种器材。
主办单位:广东省清远监狱 联系方式:0763-356 5034
备案编号:粤ICP备20011903-1 网站标识码:44000001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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