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有关刑罚执行咨询问题及回复(一)
1、什么是罚金?
答: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,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,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。罚金是刑罚种类中的附加刑,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适用,也可以独立适用,罚金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才能适用。服刑人员有没被判处罚金,判决书中有具体体现。
2、未缴纳罚金,会不会影响服刑人员减刑、假释?
答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(法释【2016】23号)第七条、第二十七条规定,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,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,不予假释,减刑应当从严掌握。
3、服刑人员的困难证明应该怎样办理?
答:服刑人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,需到服刑人员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农村村民委员会(城市居民委员会)出具困难证明,并到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盖章证明。
4、服刑人员减刑、假释要经过什么程序?
答:罪犯减刑、假释,由罪犯所在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,提出建议,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,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;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完成审查后,出具审查意见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;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,将拟提请减刑、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,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。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,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,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、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,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,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,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。
5、服刑人员怎样可以减刑?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: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期间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的,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刑。
6、服刑人员怎样可以假释?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规定: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,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,可以假释。如果有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。
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不得假释。
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,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
7. 服刑人员罚金能否减免?
答:《刑法》第五十三规定,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,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,应当随时追缴。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,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。
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”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、水灾、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;罪犯因重病、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,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,需支付巨额医院费等,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。
“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”事由的,由罪犯本人、亲属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。人民法院审查以后,根据实际情况,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。
主办单位:广东省清远监狱 联系方式:0763-356 5034
备案编号:粤ICP备20011903-1 网站标识码:4400000104
技术支持:佛山市国迈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:0757(020)-8112 6612